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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建处公章的使用与管理规定

  

第一条 为加强公章管理,规范公章的使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公章须由专人妥善保管,责任明确到人。

第三条 使用公章,必须履行审批手续。经办人按照《盖章审批单》要求填写用印时间、事由、数量等,经主管副处长审核后,处长签字方可盖章。

第四条 空白证明一律不得盖章。

第五条 不符合用印手续的要求,公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。

第六条 盖章审批单年底归档。

第七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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